國際禁毒日 | 龍子湖區(qū)法院發(fā)布涉毒犯罪典型案例
案例一:鄭某販賣毒品案--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,無論數(shù)量多少,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,予以刑事處罰
案情簡介:2020年7月14日,吸毒人員曹某聯(lián)系被告人鄭某購買甲基苯丙胺(冰毒),并使用微信向鄭某轉賬1250元。同日晚上20時許,被告人鄭某在蚌埠市龍子湖區(qū)國強路一公廁附近,將一小包0.4克甲基苯丙胺(冰毒)交付給曹某。2020年7月17日,民警在蚌埠市第四人民醫(yī)院門口抓獲被告人鄭某。另查明,鄭某因犯盜竊罪,1999年9月13日被蚌埠市東區(qū)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2000年2月11日釋放。因吸食毒品,于2005年5月被蚌埠市公安局勞動教養(yǎng)36個月。
裁判結果:被告人鄭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,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0.4克,其行為已經(jīng)構成販賣毒品罪。鄭某有故意犯罪前科,酌情予以從重處罰。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予以從寬處罰。綜上,鄭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二千元。追繳被告人鄭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250元,依法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典型意義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條規(guī)定,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,無論數(shù)量多少,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,予以刑事處罰。該款的規(guī)定,體現(xiàn)了我國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和力度。本案中,鄭某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0.4克,構成販賣毒品罪。
案例二:梅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--禁止群眾私自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
案情簡介:2016年5月4日,蚌埠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李樓派出所巡邏發(fā)現(xiàn),李樓鄉(xiāng)黃郢村村部窯廠東面被告人梅某所有的田地里非法種植罌粟,經(jīng)清點共計1252株,并全部鏟除。
裁判結果:被告人梅某非法種植罌粟1252株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。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??紤]到被告人梅某家中有多名成員患有疾病,需要照顧,依法對其適用緩刑。綜上,被告人梅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。
典型意義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一條規(guī)定,非法種植罌粟、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,一律強制鏟除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:
(一)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(shù)量較大的;
(二)經(jīng)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;
(三)抗拒鏟除的。
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(shù)量大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。
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,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,可以免除處罰。
本案中,梅某非法種植罌粟1252株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。日常生活中,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,因種種原因,私自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,事實上,私自種植毒品原植物是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,根據(jù)前述規(guī)定,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即構成犯罪,而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,也要給予拘留、罰款等行政處罰。
案例三:劉某引誘他人吸毒、容留他人吸毒案--引誘、教唆、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從重處罰
案情簡介: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,被告人劉某(男,1997年10月生)在蚌埠市某KTV包間內(nèi),以“吸毒能減肥”為由,引誘聶某(女,1999年3月生)、李某(女,1999年8月生)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,此后又以同樣的手段引誘華某(女,2000年2月生)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。2015年2月至3月16日間,被告人劉某用他人的身份證入住蚌埠市某賓館,在此期間,劉某先后三次容留聶某、李某、華某在賓館房間內(nèi)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。另查明,被告人劉某因有吸毒違法行為被公安人員查處過程中,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引誘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。
裁判結果:被告人劉某引誘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為已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;劉某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為又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劉某引誘、容留未成年人吸毒,對其犯引誘他人吸毒罪依法從重處罰;對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酌情從重處罰。被告人劉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,且系自首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綜上,被告人劉某犯引誘他人吸毒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二千元;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一千元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三千元。
典型意義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三條規(guī)定,引誘、教唆、欺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強迫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引誘、教唆、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從重處罰。
這里的“未成年人”是指不滿十八周歲的人。未成年人正處在長身體時期,吸食、注射毒品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將帶來極大的危害。因此,本款規(guī)定,引誘、教唆、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從重處罰。本案中,劉某引誘三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,其行為已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,結合其犯罪情節(jié)和社會危險性,法院未予采納其辯護人主張對劉某適用非監(jiān)禁刑的辯護意見。
案例四:蘆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
案情簡介:2011年4月25日晚,被告人蘆某假意配合公安機關抓捕涉嫌販賣毒品的被告人陳某,卻趁機在互聯(lián)網(wǎng)上用QQ給其朋友汪某發(fā)了一條消息:“讓陳某快跑,有人逮他。”隨后,汪某將此條消息截圖轉發(fā)給了在蚌埠市某網(wǎng)吧上網(wǎng)的被告人陳某,陳某當即離開網(wǎng)吧,逃脫了公安機關當晚對他的抓捕。
裁判結果:被告人蘆某明知陳某系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,而為其通風報信,以幫助其潛逃,蘆某的行為已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,蘆某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可對其從輕處罰。綜上,被告人蘆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,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。
典型意義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九條規(guī)定,包庇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,為犯罪分子窩藏、轉移、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“包庇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”是指采取窩藏犯罪分子或者作假證明等方法,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,這種行為不利于打擊毒品犯罪,甚至嚴重影響公安機關案件偵破進度,刑法將該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予以打擊。本案中,蘆某明知陳某系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,而為其通風報信,以幫助其潛逃,蘆某的行為已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。
案例五: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--毒品犯罪再犯
案情簡介:2020年8月,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蚌埠市蚌山區(qū)某小區(qū)住所內(nèi)容留吸毒人員楊某吸食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。經(jīng)查,李某因犯販賣毒品罪,于2019年8月6日被蚌埠市龍子湖區(qū)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。
裁判結果: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,在二年內(nèi)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被告人李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,又犯本罪,系毒品再犯,予以從重處罰。綜上,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三千元。
典型意義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六條規(guī)定,因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,又犯本節(jié)規(guī)定之罪的,從重處罰。本條是關于毒品犯罪再犯的規(guī)定。本條將先犯的罪限定為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、非法持有毒品五種犯罪,而對再犯的罪則取消了上述限制,只要再犯本節(jié)規(guī)定的任何一種罪,都應從重處罰。行為人再犯的罪名不一定與其被判過刑的罪名一樣,但只要符合本條規(guī)定的犯罪種類,就應從重處罰。這里的“本節(jié)規(guī)定之罪”包括以下罪名: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罪、非法持有毒品罪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、窩藏、轉移、隱瞞毒品、毒贓罪、非法生產(chǎn)、買賣、運輸制毒物品、走私制毒物品罪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、非法買賣、運輸、攜帶、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、幼苗罪、引誘、教唆、欺騙他人吸毒罪、強迫他人吸毒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、非法提供麻醉藥品、精神藥品罪等。本案中,李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,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系毒品犯罪再犯,依法予以從重處罰。